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2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9251號
- 債權人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斯凱國際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甲○○
- 統一編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元貳拾參萬玖仟參佰伍拾伍點貳貳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斯凱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8月2日及96年11月2當邀其餘相對人乙○○、甲○○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放款借據及增補借據等國外購料額度一筆(分為2筆放款帳號),美金3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5年8月2日起至101年10月2日止,本金自96年11月2日起每一個月為一期,前4年分48期平均攤還,第49期至59期每期償還本金美金9000元,餘欠於最後一期一次清償,目前餘欠本金美金239355.22元。利息按月繳付,利率依本行牌告遠期信用狀利率減二碼計算 (目前為8.0%)。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斯凱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每月2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7年7月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十二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乙○○、甲○○等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19251號利息:┌──┬───┬─────┬──────┬──────┬───────┐│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美元11│甲○○,巫│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8.00│││9677.6│喜盛,斯凱│6月02日起 │││││1元 │國際有限公│││││││司││││├──┼───┼─────┼──────┼──────┼───────┤│ 2 │美元11│甲○○,巫│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8.00│││9677.6│喜盛,斯凱│6月02日起 │││││1元 │國際有限公│││││││司││││└──┴───┴─────┴──────┴──────┴───────┘違約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1 │美元11│甲○○,巫│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9677.6│喜盛,斯凱│7月03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 │國際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80│││││││0000│├──┼───┼─────┼──────┼──────┼───────┤│ 2 │美元11│甲○○,巫│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9677.6│喜盛,斯凱│7月03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 │國際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8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