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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07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0758號

債權人
甲○○
債權人
56之6
債務人
華觀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97年度司促字第20758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7年1月31日 │59,000元│97年1月31日 │FD0000000 │├──┼─────────┼───────────┼───────────┼───────────┤│002 │97年4月17日 │236,000元 │97年4月17日 │FD0000000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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