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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0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裕新興業有限公司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0976號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裕新興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查聲請人執有債務人丁○○○○○○○○○○○分別於民國97年10月25日及97年11月5日簽發 ,並經債務人裕新興業有限公司背書,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溪湖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二紙,面額分別為新臺幣141,241 元(號碼為No.BC0000000)及新臺幣141,241元(號碼為No.BC0000000),聲請人分別於民國97年10月24日及97年11月4日提出交換,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退票,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憑,債務人等分別為該支票之發票人及背書人,依法應負連帶償還票款及其利息之責任。因此聲請人爰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等發給支付命令,限其如數清償票款及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20976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裕新興業有│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141241│限公司,蘇│0月25日起  │      │       │ │  │元  │誌斌即佳家│      │      │       │ │  │   │鑫五金百貨│      │      │       │ │  │   │行    │      │      │       │ ├──┼───┼─────┼──────┼──────┼───────┤ │ 2 │新臺幣│裕新興業有│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141241│限公司,蘇│1月05日起  │      │       │ │  │元  │誌斌即佳家│      │      │       │ │  │   │鑫五金百貨│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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