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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10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1080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龍芝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丙○○
債務人
債務人
丁○○
債務人
乙○○○
債務人
戊○○○○○○
統一編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乙○○○、戊○○○○○○等於民國93年8月19日簽立保證書,向債權人連帶保證債務人龍芝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債權人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損害賠償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新臺幣 (以下同)貳仟萬元為限額,表明願與債務人龍芝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有保證書乙紙為憑。

(二)、嗣債務人龍芝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債權人借款八筆計伍佰萬元,並另邀丁○○為連帶保證人,目前尚積欠本金伍佰萬元、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各筆借款期間、借款利息、違約金及其他約定事項分別如各筆借據所示,此有債務人等簽立之借據八紙為憑。

(三)、詎上開借款已於民國97年9月10日等全部屆期,債權人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迄未依約清償,依據授信約定書第伍條第壹款約定,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債權人本金伍佰萬元與利息及違約金,債權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21080號利息:┌──┬───┬─────┬──────┬──────┬───────┐│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新臺幣│乙○○○,│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5.139%│││750000│丙○○,黃│月1日起 │││││元│怡綺,龍芝│││││││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薛童塵│││││││即薛尚豪 ││││├──┼───┼─────┼──────┼──────┼───────┤│ 2 │新臺幣│乙○○○,│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5.139%│││750000│丙○○,黃│月1日起 │││││元│怡綺,龍芝│││││││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薛童塵│││││││即薛尚豪 ││││├──┼───┼─────┼──────┼──────┼───────┤│ 3 │新臺幣│乙○○○,│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5.139%│││750000│丙○○,黃│月1日起 │││││元│怡綺,龍芝│││││││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薛童塵│││││││即薛尚豪 ││││├──┼───┼─────┼──────┼──────┼───────┤│ 4 │新臺幣│乙○○○,│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5.139%│││750000│丙○○,黃│月1日起 │││││元│怡綺,龍芝│││││││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薛童塵│││││││即薛尚豪 ││││├──┼───┼─────┼──────┼──────┼───────┤│ 5 │新臺幣│乙○○○,│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5.139%│││500000│丙○○,黃│月1日起 │││││元│怡綺,龍芝│││││││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薛童塵│││││││即薛尚豪 ││││├──┼───┼─────┼──────┼──────┼───────┤│ 6 │新臺幣│乙○○○,│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5.139%│││500000│丙○○,黃│月1日起 │││││元│怡綺,龍芝│││││││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薛童塵│││││││即薛尚豪 ││││├──┼───┼─────┼──────┼──────┼───────┤│ 7 │新臺幣│乙○○○,│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5.139%│││500000│丙○○,黃│月1日起 │││││元│怡綺,龍芝│││││││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薛童塵│││││││即薛尚豪 ││││├──┼───┼─────┼──────┼──────┼───────┤│ 8 │新臺幣│乙○○○,│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5.139%│││500000│丙○○,黃│月1日起 │││││元│怡綺,龍芝│││││││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薛童塵│││││││即薛尚豪 ││││└──┴───┴─────┴──────┴──────┴───────┘違約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1 │新臺幣│乙○○○,│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750000│丙○○,黃│月1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怡綺,龍芝│││百分之十,逾期││││半導體科技│││超過六個月部份││││股份有限公│││依上開利率百分││││司,薛童塵│││之二十計算││││即薛尚豪 ││││├──┼───┼─────┼──────┼──────┼───────┤│ 2 │新臺幣│乙○○○,│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750000│丙○○,黃│月1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怡綺,龍芝│││百分之十,逾期││││半導體科技│││超過六個月部份││││股份有限公│││依上開利率百分││││司,薛童塵│││之二十計算││││即薛尚豪 ││││├──┼───┼─────┼──────┼──────┼───────┤│ 3 │新臺幣│乙○○○,│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750000│丙○○,黃│月1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怡綺,龍芝│││百分之十,逾期││││半導體科技│││超過六個月部份││││股份有限公│││依上開利率百分││││司,薛童塵│││之二十計算││││即薛尚豪 ││││├──┼───┼─────┼──────┼──────┼───────┤│ 4 │新臺幣│乙○○○,│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750000│丙○○,黃│月1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怡綺,龍芝│││百分之十,逾期││││半導體科技│││超過六個月部份││││股份有限公│││依上開利率百分││││司,薛童塵│││之二十計算││││即薛尚豪 ││││├──┼───┼─────┼──────┼──────┼───────┤│ 5 │新臺幣│乙○○○,│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500000│丙○○,黃│月1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怡綺,龍芝│││百分之十,逾期││││半導體科技│││超過六個月部份││││股份有限公│││依上開利率百分││││司,薛童塵│││之二十計算││││即薛尚豪 ││││├──┼───┼─────┼──────┼──────┼───────┤│ 6 │新臺幣│乙○○○,│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500000│丙○○,黃│月1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怡綺,龍芝│││百分之十,逾期││││半導體科技│││超過六個月部份││││股份有限公│││依上開利率百分││││司,薛童塵│││之二十計算││││即薛尚豪 ││││├──┼───┼─────┼──────┼──────┼───────┤│ 7 │新臺幣│乙○○○,│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500000│丙○○,黃│月1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怡綺,龍芝│││百分之十,逾期││││半導體科技│││超過六個月部份││││股份有限公│││依上開利率百分││││司,薛童塵│││之二十計算││││即薛尚豪 ││││├──┼───┼─────┼──────┼──────┼───────┤│ 8 │新臺幣│乙○○○,│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500000│丙○○,黃│月1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怡綺,龍芝│││百分之十,逾期││││半導體科技│││超過六個月部份││││股份有限公│││依上開利率百分││││司,薛童塵│││之二十計算││││即薛尚豪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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