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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10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1081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龍芝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戊○○
債務人
債務人
丙○○○
債務人
己○○○○○○
債務人
乙○○
債務人
丁○○
統一編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戊○○、丙○○○、薛童塵、丁○○等於民國93年8月19日簽立保證書,向債權人連帶保證債務人龍芝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債權人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損害賠償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新臺幣 (以下同)貳仟萬元為限額,表明願與債務人龍芝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有保證書乙紙為憑。

(二)嗣債務人龍芝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1月18日,另邀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一筆計伍拾萬元,到期日為民國98年1月17日止,目前尚積欠本金伍拾萬元、借款利息及違約金,此有債務人等簽立之借據一紙為憑。

(三)詎債務人龍芝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債權人之另筆借款已於民國97年9月10日屆期後未依約清償,債權人雖屢經催討,債務人等仍迄未依約清償,依據授信約定書第伍條第壹款約定,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債權人本金伍拾萬元與利息及違約金,債權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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