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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16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1600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務人
龍芝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乙○○
債務人
人 號
債務人
丙○○
債務人
債務人
甲○○
統一編號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貳拾參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龍芝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邀同債務人乙○○、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正,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利息隨本行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未按期攤繳本息時,除乃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乙紙可證。

(二)詎料債務人等僅攤還本金玖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整,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提供與聲請人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備償支票,經聲請人提示請求付款時遭受存款不足理由退票,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乙紙可證,債務人等現欠聲請人新臺幣參佰貳拾參萬柒仟伍佰元正,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與違約金,迭經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依據授信約定書第五條之約定立約人在借款期間內未按期攤還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全部到期,即喪失借款攤還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債務人等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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