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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6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2629號

債權人
生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鍵偉電子有限公司、乙○○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3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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