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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8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896號

債權人
戊○○
債務人
輪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務人
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甲○○
債務人
商豐富興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號

一、債務人富企業有限公司、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伍仟貳佰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輪達企業有限公司、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甲○○、商豐富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伍佰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2896號 │├──┬─────────┬───────────┬───────────┬───────────┤│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6年10月15日│775,200元 │96年10月15日│UC0000000 │└──┴─────────┴───────────┴───────────┴───────────┘┌────────────────────────────────────────────────┐│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2896號 │├──┬─────────┬───────────┬───────────┬───────────┤│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2 │96年7月8日│600,000元 │96年10月17日│PNA0000000│└──┴─────────┴───────────┴───────────┴───────────┘┌────────────────────────────────────────────────┐│附表三: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2896號 │├──┬─────────┬───────────┬───────────┬───────────┤│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3 │96年10月10日│123,500元 │96年10月18日│UC0000000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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