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9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976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丁○○
- 債務人
- 向城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債務人
- 甲○○
- 23號
- 統一編號
- 人 23號
- 統一編號
2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陸仟柒佰參拾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城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邀同債務人丙○○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銀行借款新台幣〈下同〉參佰伍拾伍萬元整,同時簽立面額為壹佰伍拾伍萬元及貳佰萬元之借據二紙,作為借款之憑證,約明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均如附表所列,有該借據可查。
(二)詎料債務人等僅攤還本金玖拾萬參仟貳佰柒拾元整,現欠聲請人貳佰陸拾肆萬陸仟柒佰參拾元正,及詳如附表所列利息、違約金之計算,迭經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依據授信約定書第五條之約定,立約人在借款期間內未按期攤還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全部到期,即喪失借款攤還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債務人等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97年度司促字第2976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向城有限公│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286750│司,甲○○│月16日起 │ │五三 │ │ │元 │,丙○○ │ │ │ │ ├──┼───┼─────┼──────┼──────┼───────┤ │ 2 │新臺幣│向城有限公│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723320│司,甲○○│月16日起 │ │五三 │ │ │元 │,丙○○ │ │ │ │ ├──┼───┼─────┼──────┼──────┼───────┤ │ 3 │新臺幣│向城有限公│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470000│司,甲○○│月18日起 │ │五九五 │ │ │元 │,丙○○ │ │ │ │ ├──┼───┼─────┼──────┼──────┼───────┤ │ 4 │新臺幣│向城有限公│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166660│司,甲○○│月18日起 │ │五九五 │ │ │元 │,丙○○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向城有限公│自民國96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 │ │286750│司,甲○○│月17日起 │ │月以內者依上開│ │ │元 │,丙○○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份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 ├──┼───┼─────┼──────┼──────┼───────┤ │ 2 │新臺幣│向城有限公│自民國96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 │ │723320│司,甲○○│月17日起 │ │月以內者依上開│ │ │元 │,丙○○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份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 ├──┼───┼─────┼──────┼──────┼───────┤ │ 3 │新臺幣│向城有限公│自民國96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 │ │470000│司,甲○○│月19日起 │ │月以內者依上開│ │ │元 │,丙○○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份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 ├──┼───┼─────┼──────┼──────┼───────┤ │ 4 │新臺幣│向城有限公│自民國96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 │ │166660│司,甲○○│月19日起 │ │月以內者依上開│ │ │元 │,丙○○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份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