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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36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365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谷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8,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6年10月25日,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96年10月29日,邀乙○○、丁一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5,2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116年10月29日,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6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5,2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1月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97年度司拍字第365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和美鎮  │和中    │        │1381-16         │建│00  │00  │54.00       │全部              │            │
├──┼───┼────┼────┼────┼────────┼─┼──┼──┼──────┼─────────┼──────┤
│002 │彰化縣│和美鎮  │和中    │        │1381-17         │建│00  │00  │54.00       │全部              │            │
├──┼───┼────┼────┼────┼────────┼─┼──┼──┼──────┼─────────┼──────┤
│003 │彰化縣│和美鎮  │和中    │        │1380            │建│00  │10  │12.00       │2024/45540        │            │
├──┼───┼────┼────┼────┼────────┼─┼──┼──┼──────┼─────────┼──────┤
│004 │彰化縣│和美鎮  │和中    │        │1381            │建│00  │00  │18.00       │2/16              │            │
├──┼───┼────┼────┼────┼────────┼─┼──┼──┼──────┼─────────┼──────┤
│005 │彰化縣│和美鎮  │和中    │        │1307-7          │建│00  │00  │95.00       │2/45              │            │
└──┴───┴────┴────┴────┴────────┴─┴──┴──┴──────┴─────────┴──────┘
┌─────────────────────────────────────────────────────────────┐
│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365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1074  │彰化縣和美鎮和│彰化縣和美鎮和│鋼筋混凝土造3 │1層:48.63;2層:46.23│屋頂突出物│全部    │本建物共同使用│
│    │      │平街98巷2弄5號│中段1381-16地 │層樓房        │;3層:46.23;地下一層│:15.81; │        │1098建號,持分│
│    │      │              │號            │              │:53.14;合計:194.23 │雨遮:3.71│        │1/44;本建物共│
│    │      │              │              │              │                      │          │        │同使用1099建號│
│    │      │              │              │              │                      │          │        │,持分1/34    │
├──┼───┼───────┼───────┼───────┼───────────┼─────┼────┼───────┤
│002 │1075  │彰化縣和美鎮和│彰化縣和美鎮和│鋼筋混凝土造3 │1層:48.63;2層:46.23│屋頂突出物│全部    │本建物共同使用│
│    │      │平街98巷2弄7號│中段1381-17地 │層樓房        │;3層:46.23;地下一層│:15.81; │        │1098建號,持分│
│    │      │              │號            │              │:53.14;合計:194.23 │雨遮:3.71│        │1/44;本建物共│
│    │      │              │              │              │                      │          │        │同使用1099建號│
│    │      │              │              │              │                      │          │        │,持分1/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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