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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00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005號

聲請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5、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5、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勝奇國際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丙○○
相對人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美金肆拾萬元,其中之美金玖萬捌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10月19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美金4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7年7月25日,詎屆期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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