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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63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632號

聲請人
佳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佳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晉發食品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佳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相對人業已清償之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元,究係清償

何張本票之部分金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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