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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乙○○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具狀釋明相對人究為「乙○○」抑或為「乙○○」?並請提出其及丙○○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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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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