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甲○○即茂霖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55號 聲 請 人 甲○○即茂霖建設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聲請展期清算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任茂霖建設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展期清算期限6個月即將屆滿,茲因該公司稅務等事宜仍 在處理中,尚未清算完結,爰依法聲請展期清算期限等語。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民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規定立法原意,乃在於清算程序以迅速完結為宜,故有正當理由者,始得准許展期清算期限。 三、經查:茂霖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11月30日遭經濟部廢止登記,嗣經聲請人甲○○聲報其於97年8月8日就任該公司之清算人,先經本院於97年8月15日以彰院賢民和97年度 司字第55號函准予備查,復經本院於98年1月20日以彰院賢 民和97年度司字第55號函准許展期清算期限1次,此情分別 有相關聲請狀、股東同書影本、清算人名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股東名冊影本、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及本院書函等件附卷可參。惟查:聲請人早於92年4月15日出境迄 今,未曾入境,其對於該公司帳面存貨及資產,暨相關稅務事宜,並未主動積極處理,此情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98年8月6日中區國稅彰縣三字第0980025232號函檢附入出境紀錄查詢作業影本附卷可稽。又查:本院通知聲請人應於98年9月9日攜帶該公司全部財產目錄及相關登記或證明文件到庭接受訊問,該訊問通知書已於98年8月27日合 法寄存於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嗣由其女林佳玲於翌日出面具領,此情亦有相關送達證書、具領證明影本及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存參。詎聲請人屆期竟拒絕到庭接受訊問,迄今亦未釋明有何積極處理清算事務之行為。 四、從而,聲請人自聲報清算人前出境迄今未曾入境,且未依法迅速處理清算事務,則其聲請展期清算期限,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莊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