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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張德寬

  • 原告
    甲○○關懷協會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甲○○ 關懷協會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債務人甲○○向本院聲請更生,聲請略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雖曾經協商成立,然其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條第6項及5項但書所定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揭 債務清償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云云。 三、查聲請人之負債總額為716,423元,而其財產除工作薪資收 入每月約25,000元、對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20, 166元之存款債權(帳號:000000000000)外,尚有投資環 亞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亞水電公司)1,250,000 元,此有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員林分局全國財產稅總額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聲請人所開立台中銀行永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綜合存款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雖於97年8月5日具狀陳述其上開對環亞水電公司之投資,係其夫當初為開設環亞水電公司,需要一定股東人數,而用其名字掛名云云。然查,聲請人於97年10月20日於本院陳稱:「(問:你主張在環亞水電掛名,那麼投資是誰出的?)答:公司 成立時,我和我先生當初都沒有拿錢出來,錢是誰出的我不知道。(問:有無任何可以證明掛名、出資相關文件?)答:沒有,當初也沒有簽切結出說持股不是我的。」等語,依此,聲請人主張其名下之投資金額係他人投資款,其僅為掛名,卻無法說明該投資款來源及提出相關事證以佐其說,自難認聲請人前開主張之詞為可採。從而,聲請人在環亞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款1,250,000元,尚屬聲請人所有。 故聲請人前述各項財產總額已逾其負債總額,尚無「不能清償其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四、綜上論結,聲請人既非不能清償其所負債務,本件聲請更生,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之規定不符,又上開要件 之欠缺,屬於無從補正之事項,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應予駁回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德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書 記 官 魏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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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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