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8號
- 聲請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丙○○
- 相對人
- 惟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伍仟玖佰萬元,其中之新臺幣柒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6月2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59,0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6年9月20日,詎屆期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連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