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49號
- 聲請人
- 深耕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受款人為乙○○,且未經背書轉讓與聲請人深耕興業有限公司,聲請人即非權利人,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本票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7年度票字第49號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 臺 幣) │ │ │ │ │├──┼───────┼─────────┼───────┼──────────┼────────┼──┤│001 │96年4月23日 │50,000元 │96年7月30日 │96年7月30日 │WG0000000 │ │├──┼───────┼─────────┼───────┼──────────┼────────┼──┤│002 │96年4月23日 │50,000元 │96年8月30日 │96年8月30日 │WG0000000 │ │└──┴───────┴─────────┴───────┴──────────┴────────┴──┘┌────────────────────────────────────────┐│本票附表二: 97年度票字第49號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 臺 幣) │ │ │ │├──┼───────┼─────────┼───────┼────────┼──┤│001 │96年4月19日 │65,000元 │96年7月30日 │WG0000000 │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