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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理人 乙○○ 2 上列聲請人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之附表一件。 二、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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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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