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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羅培昌葛永輝邱月嬌
  • 法定代理人
    吳景麟、丁○○

  • 上訴人
    景麒五金百貨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琴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景麒五金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景麟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被上訴人  琴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 景麟五金百貨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 景麒五金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 景麟五金百貨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有誤載之情形,應予更正為「上訴人景麒五金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羅培昌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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