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更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更字第1號
- 抗告人
- 二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豪崴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除本編(抗告程序)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第二審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院曾於民國97年2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該裁定業於97年2月2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則揆諸上開說明,抗告人之抗告顯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