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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更字第1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更字第1號

抗告人
二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豪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除本編(抗告程序)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第二審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院曾於民國97年2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該裁定業於97年2月2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則揆諸上開說明,抗告人之抗告顯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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