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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36號

發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36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聯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求為裁定准予發還本院96年度存字第1891號提存內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萬元。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退休金事件,前遵鈞院96年度裁全字第3844號裁定,提存聲請在案。茲求為裁定准予發還前開擔保金,前曾於97年5月27日發函推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迄今相對人未提起訴訟等語,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暨回執各一件(均影本)為證。

二、但按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提存人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即本院96年勞訴字第20號給付退休金事件,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有該案民事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依上開規定,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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