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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47號

發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葛永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47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聯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八九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844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下同)2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189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本案訴訟業已終結,再經聲請人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迄未行使,並提出存證信函及回執為憑,聲請本件發還擔保金,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審核後,認尚無不合,故聲請人之聲請即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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