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7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美東食品工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相對人「美東食品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美東食品工廠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應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將「美東食品工廠有限公司」,誤植為「美東食品有限公司」,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