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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康弼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告
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猛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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