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康弼周
- 當事人和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丙○○、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和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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