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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康弼周

  • 當事人
    和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丙○○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和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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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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