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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69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康弼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告
全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原告於民國97年8月05日具狀提起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所有建號彰化市○○○段6177號(門牌號碼:彰化縣彰化市○○街70號)鋼筋混凝土造3層樓之建物3棟之價值。

二、陳報原告所有建號6176號(門牌號碼:彰化縣彰化市○○街720號)建物之價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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