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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69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康弼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告
全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2人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5,96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5,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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