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8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85號
- 原告
- 擎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8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