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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康弼周

  • 當事人
    意源精密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88號原   告 意源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9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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