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康弼周
- 當事人林玉麟即龍宸工程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02號原 告 林玉麟即龍宸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木墾即世星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9,9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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