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38號
- 原告
- 全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詹漢山律師
上列原告於民國97年9月19日具狀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所有建號為彰化市○○○段6177號(即門牌號碼為彰化縣彰化市○○街70號)建物價值。
二、陳報原告所有建號為彰化市○○○段6176號(即門牌號碼為彰化縣彰化市○○街72號)建物價值及其坐落土地之土地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