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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康弼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8號

原告
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貴嬌即永成工程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7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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