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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1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康弼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簡秀玲即百昌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3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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