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9 分鐘讀完 全文 6,4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號

解除契約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9號

原告
君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複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被告
巨將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其與被告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簽訂傢俱買賣契約,每一套學生會館單人房所用之傢俱(包括衣櫃、床頭片、床底、電腦書桌、電視櫃、多功能鞋櫃、電腦椅),單價為新臺幣(下同)一萬零三百三十五元,雙人房所用之傢俱,每套(包括衣櫃、床頭片、床底、電腦書桌、電視櫃、多功能鞋櫃、電腦椅)單價一萬九千零五十元,原告當時訂購單人房者二百九十六套,計三百零五萬九千一百六十元,雙人房者一百三十九套,計二百六十四萬七千九百五十元,總計五百七十萬七千一百十元,原告並已實際給付五百十萬元予被告。

(二)詎被告所交付之前開傢俱,送至苗栗縣造橋鄉龍昇村九車籠四十二之二一號『流星花園學生會館』安裝後,原告於九十六年五、六月間即發現該批傢俱幾乎全部發生嚴重發霉之情形,且發現本次採購傢俱之板材並非被告所提供樣品之E1級塑合板,以致無法正常使用(按兩造簽訂之買賣契約第六條約定出賣人即被告就銷售之產品自驗收後保固八年),原告乃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及同年月二十一日分別發函請求被告處理,但經被告除濕、除霉處理後,仍無法確實有效改善前開發霉之情形,幾經兩造協商解決之道,被告遂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承諾,將在九十六年十月八日前處理好前開嚴重瑕疵問題,否則將無條件更換所有傢俱。惟迄今為止,前開傢俱嚴重發霉之情形,被告仍無法完成有效之改善或更換新的傢俱,甚且避不見面,不知去向,為此提起本訴。

(三)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後段、第三百五十九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出賣予原告之傢俱既然存有前開嚴重發霉之瑕疵,以致原告無法為正常狀況之使用,原告自得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解除本件傢俱買賣契約,並以本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而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已經給付之價金五百十萬元。並聲明:除宣告假執行之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四)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1、幾乎所有學生宿舍之傢俱都是有發霉現象,且經勘驗後,其中目前無人居住而有放置系爭傢俱之五十一個房間,其內之傢俱均有嚴重程度不一之發霉現象。其發霉現象輕微者,是因有學生要來看房間,預備出租,所以原告先前已派人擦拭過,但擦拭過後幾天又會發生發霉現象。再每個學生房間牆壁、角落均無發霉情形,且每個房間採光、通風良好,至少均有二扇大窗,足供通風採光。足認系爭傢俱之所以在交貨後數個月內,還不斷出現發霉現象,顯然與客觀環境、氣候無關,否則房間牆壁、角落也早已發霉,該發霉真正原因為整批傢俱木板本身之材質有瑕疵之問題甚明。

2、檢附學生異動申請單三張、學生反應傢俱發霉問題反應單四張,可證系爭傢俱發霉情形嚴重,被告迄今仍無法改善。被告所出賣予原告之傢俱既然存有上開嚴重發霉之瑕疵,以致原告無法正常使用,並經原告數次催告補正瑕疵無效,原告自得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解除本件傢俱買賣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已經給付之價金。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稱之購買數量及價格都正確,伊交給原告之傢俱均屬同一批材質,發霉是空氣中乾溼度的問題,原告所拍攝的是沒有人住宿密閉空間的東西;其於九十六年九月份有簽切結書,但是當時有學生住宿,不方便處理,事後有去處理六個工作天,有處理的如果不密閉的話是可以的;其至現場看過,沒有居住的部分發霉的比較多,並不是每一間都是這樣,因為去的時候門是鎖著,沒有辦法每一戶做檢查,請到現場勘驗會比較公平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有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與被告簽訂傢俱買賣契約,每一套學生會館單人房所用之傢俱,單價為一萬零三百三十五元,雙人房所用之傢俱,每套單價一萬九千零五十元,原告當時訂購單人房者二百九十六套,計三百零五萬九千一百六十元,雙人房者一百三十九套,計二百六十四萬七千九百五十元,總計五百七十萬七千一百十元,原告並已實際給付五百十萬元予被告。

(二)原告向被告購買之上開傢俱有發霉之現象。

(三)被告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出具切結書,承諾其於處理發霉現象後,如有再發霉情形產生,將無條件更換所有傢俱,並於九十六年十月八日將OA辦公椅全部以更換或修整之方式處理完畢。

(四)被告迄今尚未完成處理原告所購買之傢俱發霉之情形。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與被告簽訂傢俱買賣契約,每一套學生會館單人房所用之傢俱(包括衣櫃、床頭片、床底、電腦書桌、電視櫃、多功能鞋櫃、電腦椅),單價為一萬零三百三十五元,雙人房所用之傢俱,每套(包括衣櫃、床頭片、床底、電腦書桌、電視櫃、多功能鞋櫃、電腦椅)單價一萬九千零五十元,原告當時訂購單人房者二百九十六套,計三百零五萬九千一百六十元,雙人房者一百三十九套,計二百六十四萬七千九百五十元,總計五百七十萬七千一百十元,原告並已實際給付五百十萬元予被告。惟原告向被告購買之上開傢俱有發霉之現象,被告並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出具切結書,承諾其於處理發霉現象後,如有再發霉情形產生,將無條件更換所有傢俱,並於九十六年十月八日將OA辦公椅全部以更換或修整之方式處理完畢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傢俱買賣契約書、付款統一發票、傢俱之照片、存證信函及回執、切結書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對於上開事實亦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被告出售其上開傢俱均已發霉無法為正常使用,且被告不予更新,爰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解除系爭買賣契約等語。被告則以發霉是空氣中乾溼度的問題,經其處理後的如果不密閉的話是可以的;其至現場看過,沒有居住的部分發霉的比較多,並不是每一間都是這樣,因為去的時候門是鎖著,沒有辦法每一戶做檢查等語置辯。經查:1、本院依兩造之請求到場勘驗,惟被告經合法通知後並未到場,因原告所承買之傢俱係供做學生宿舍之用,而勘驗時已開學,學生並已入住,為免侵及住宿學生之隱私,僅就未有入住之空戶勘驗,而勘驗A棟編號二二三號、二二一號、二二六號、二一三號、二0三號、三一五號、三二三號、四一一號、四0九號、五一一號、五0二號;B棟編號七0三號、七一三號、七一九號、六一三號、五一0號、四一六號、三二三號、三一六號、三0五號、二0一號、二0八號、二一0號、二一二號、二0九號、二一一號、二一九號、二二0號、二二二號、二二六號;C棟編號七0七號、七0五號、七0三號、五0九號、五一一號、四0一號、四0五號、四0九號、三一九號、三一一號、三0五號、三0一號、二0三號、二0五號、二0七號、二一七號;D棟編號六一一號、六0一號、六二二號,及一樓堆積損壞電腦椅之房屋,上開房號內之傢俱(包括衣櫃、床頭片、床底、電腦書桌、電視櫃、多功能鞋櫃、電腦椅),分別確有嚴重程度不一之發霉現象,其中尚有學生剛退房之房間,而非全係未曾住過之空房,有本院當場拍攝之各房號內傢俱之照片附卷可稽。且其中A棟編號二一六號、二0三號、三一五號、三二三號、四0九號、四一一號、五0二號、五一一號;B棟編號七0三號、七一三號、七一九號、六一三號、四一六號、三二三號、二0九號、二一一號房間,其床板部分因發霉太過嚴重,已先移至D棟處理。各房間之衣櫥門板後均有發霉,但無法以照相之方式顯示,要以側面之角度才能看清楚,而部分傢俱有些較無發霉現象,是因已有人要承租而有所清理,才無明顯發霉狀況,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按。被告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言詞辯論時,對於上開本院勘驗所拍攝之照片,亦表示沒有意見,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附卷稽。2、被告雖辯稱傢俱發霉是空氣中乾溼度的問題,經其處理後的如果不密閉的話是可以的;其至現場看過,沒有居住的部分發霉的比較多,並不是每一間都是這樣等語。惟查,系爭傢俱所存放之房間,其牆壁均未有發霉現象,且每間房間均有二扇窗戶可供通風,採光充足,業經本院到場勘驗屬實,有上開勘驗筆錄在卷可憑。是被告前揭所辯傢俱發霉是因空氣中乾溼度的問題云云,即無可採。3、另未勘驗之房間,其中A棟編號五一五號、二一二號、二0九號、二一一號、三二三號、四一三號、四一五號、二一九號、二0五號、二0一號、六一九號、四一九號、六0一號、二0七號、五0九號、六一七號、三一二號、二一0號、三一三號、三一一號、二0二號;B棟編號四二一號、二一一號、二0八號、二二六號、四一八號、七一0號、七一二號、七一三號、四一六號、二一二號、二一五號、二一七號、二二三號、二二一號、二一六號、五一二號、三一六號、四0三號、三0八號、二一0號、三一二號、三一0號、三一三號、三一七號;C棟編號二二八號、二一三號、二一二號、二二六號、五0七號、二一八號、三二二號、二一一號、三0三號、二二二號、三一三號、二一九號、三一一號、二0七號、二0九號、六一五號、五一五號、三一九號、三一七號、二二0號;D棟編號四三六號、三二八號、三一五號、六一六號、六0一號、六0五號、四0九號、七0一號、五二0號、二一一號、四0七號等房間住戶(學生)均向原告反應傢俱有發霉現象,業經原告提出住戶反應房間問題紀錄表四紙在卷可按。況系爭傢俱之材質係屬同一批材質,業據被告到庭自認在案,則同一批材質如有上開他房間之傢俱有發霉現象,則其房間之傢俱亦應有同應發霉之現象,其他房間之住戶(學生)雖未有反應,應係發霉情形較不嚴重所致,足認非如被告所辯,僅係置於空戶之傢俱才有發霉狀況。4、另有住戶(學生)分別住於編號B三一一號、A七一七號、B二一六號房,因傢俱發霉嚴重,致住戶身體不適,而分別退租及換房間,亦有原告提出之「君翰流星花園異動申請單」三紙在卷可稽,可認被告所交付之傢俱確實有嚴重發霉之現象。5、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於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契約解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向被告購買之傢俱(包括衣櫃、床頭片、床底、電腦書桌、電視櫃、多功能鞋櫃、電腦椅),係供作學生宿舍之用,而上開傢俱分別確有嚴重程度不一之發霉狀況,已如前述,顯足以影響住宿學生之健康情形,並已有前揭學生因傢俱發霉而致身體健康受影響,則系爭傢俱顯無被告保證之品質,且其情形嚴重,原告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並無顯失公平之處。6、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前段之規定,請求解除契約後,償還已支付之價金,即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解除系爭傢俱買賣契約後,請求被告償還價金五百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