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9號
- 上訴人
- 吉承冷凍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久信冷凍空調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0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9,3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月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