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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邱月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9號

上訴人
吉承冷凍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久信冷凍空調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0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9,3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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