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61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號
- 訴訟代理人
- 蕭博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全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詹漢山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英吉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公司股東常會決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提出公司章程、民國96年度財務報表之註釋」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提出公司章程、民國96年度財務報表之註釋供原告查閱及抄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漏載,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