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1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染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百零二萬零五百六十三元,應徵裁判費一萬六千七百九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