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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
    吳永梁

  • 當事人
    意源精密有限公司正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26號 原   告 意源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正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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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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