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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施坤樹

  • 當事人
    木川企業有限公司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02號 原   告 木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之2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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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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