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921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陳榮昌律師
- 被告
-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撤銷。
被告甲○○○應將前項不動產經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以附表所示所有權移轉登記收件年期、登記原因、原因發生日期、登記日期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萬陸仟玖佰叁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乙○○於民國90年間積欠原告借款未還,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7年6月11日以96年度上字第268號民事判決,判命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626,150元。此筆債務係借貸關係,並非合夥糾紛。
㈡被告乙○○明知有害原告債權,竟於97月6月25日將其僅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下簡稱系爭不動產),以夫妻贈與為原因,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妻即被告甲○○○,意在脫產,以避免將來強制執行。
㈢原告於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裁定駁回被告乙○○上訴確定後,原欲聲請強制執行時,始發覺被告間有如附表所示詐害債權行為。加上被告乙○○已無其他財產,原告債權求償困難,因此受有不能清償之損害。
㈣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等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等語。
二、被告辯稱:
㈠原告與被告乙○○原為生意夥伴,3,626,150元係合夥糾紛,尚未清償。
㈡被告乙○○向彰化市第六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彰化六信)借款4、5百萬元,並提供系爭不動產設立抵押權,現尚餘300萬元未清償。
㈢系爭不動產依國稅局課稅資料價值250萬元,惟依隔壁門牌自強南路557號房地3、4年前拍定價格,價值400萬元左右。
㈣被告乙○○因無力負擔負欠彰化六信借款債務,遂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告甲○○○,並由被告甲○○○繼續繳息。
㈤不同意原告請求,爰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乙○○負欠原告3,626,150元,業經本院96年8月9日以95年度訴字第48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6月11日以96年度上字第268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7年8月28日以97年度台上字第1819民事裁定),判決原告勝訴確定。
㈡被告乙○○迄今尚未清償前開款項。
㈢被告間為夫妻關係。
㈣系爭不動產原係被告乙○○所有,嗣後以夫妻贈與為原因,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甲○○○,詳細移轉登記時間、登記收件年期各如附表所示。
㈤被告乙○○名下財產,除福龍工業社投資款3萬元外,別無其他。
㈥系爭不動產市價值400萬元左右。
㈦系爭不動產擔保彰化六信之抵押債務餘額約300萬元左右。
五、兩造爭執事項:
㈠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是否屬於詐害債權行為。
㈡原告請求撤銷前項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應回復原狀,是否於法有據?
六、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害及債權謂因債務人之行為,致債權不能獲得滿足。換言之,因債務人之行為而致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陷於清償不能、困難或遲延之狀態。
七、查被告乙○○明知其負欠原告前述債務,業經第一、二審法院判決原告勝訴,竟於極度敏感時刻即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將其名下最具價值之系爭不動產贈與其妻即被告甲○○○,致原告求償困難。核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屬於詐害債權行為無訛。是以,原告本於前開規定,請求撤銷前述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應回復原狀,於法洵屬有據。
八、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規定,即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贅詞論列。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21號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附表 │├───┬───────────┬─────────┬─────────┬──────┤│不動產│地號、建號、地目、門牌│所有權移轉登記收件│登記原因(債權行為│登記日期(物││種類 │、建材、面積、權利範圍│年期 │)、原因發生日期 │權行為) │├───┼───────────┼─────────┼─────────┼──────┤│土地 │彰化市○○○段98之68地│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贈與、97年6月13日 │97年6月25日 ││ │號、地目建、面積80平方│所97年彰資字第1119│ │ ││ │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20號 │ │ │├───┼───────────┼─────────┼─────────┼──────┤│建物 │同上段1244建號、門牌彰│同上 │同上 │同上 ││ │化市○○○路561號、鋼 │ │ │ ││ │筋混凝土造、總面積159.│ │ │ ││ │6平方公尺、第一、二、 │ │ │ ││ │三層、騎樓面積各39.2、│ │ │ ││ │53.2、53.2、14平方公尺│ │ │ ││ │、權利範圍全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