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彰化縣警察局
- 法定代理人
- 蔡義猛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彰化縣和美鎮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柯開運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庚○○
- 即反訴原告
- 乙○○
- 即反訴原告
- 丙○○
- 反訴原告
- 黃陳翠卿(戊○○之癸○○(戊○○之承辛○○(戊○○之承壬○○(戊○○之承寅○○○(戊○○之丑○○(戊○○之承子○○(戊○○之承被 告 己○○即反訴原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行關於「和東街」記載,應更正為「和東段」,事實及理由第五項第一行中漏列「和東段」,應增列「和東段」。
理由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丁○○,於民國98年8月6日本院判決後變更為蔡義猛,是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