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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請人
台明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羅培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04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6年10月23日 │1,011,819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002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6年10月3日 │7,581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003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6年9月23日 │1,252,212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004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6年9月13日 │525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005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6年10月3日 │2,033,089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006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6年11月3日 │107,52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007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6年11月3日 │166,32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008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7年1月23日 │87,157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009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7年1月23日 │252,527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010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7年1月23日 │222,551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011 │台明將企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鹿│97年1月23日 │440,277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甲○○│港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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