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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葛永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35號

聲請人
昕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35號│├──┬───────────────┬──────────────┬────┬───┬────┬───┤│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001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 │1 │201 │ │├──┼───────────────┼──────────────┼────┼───┼────┼───┤│002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 │1 │70 │ │├──┼───────────────┼──────────────┼────┼───┼────┼───┤│003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 │1 │134 │ │├──┼───────────────┼──────────────┼────┼───┼────┼───┤│004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 │1 │143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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