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35號
- 聲請人
- 昕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35號│├──┬───────────────┬──────────────┬────┬───┬────┬───┤│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001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 │1 │201 │ │├──┼───────────────┼──────────────┼────┼───┼────┼───┤│002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 │1 │70 │ │├──┼───────────────┼──────────────┼────┼───┼────┼───┤│003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 │1 │134 │ │├──┼───────────────┼──────────────┼────┼───┼────┼───┤│004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 │1 │14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