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陳連發

  • 當事人
    甲○○361路39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3號聲 請 人 甲○○ 361 路39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民事庭法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莊福來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3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群益水電材料行│台灣中小企業銀│96年9月16日 │188,000元 │AR0000000 │ │ │ │黃冠華 │行和美分行 │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