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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0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大愛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09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正順工程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鹿│97年1月31日 │66,200元 │LK0000000 │ ││ │司 │港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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