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09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09號
- 聲 請 人
- 大愛消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09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正順工程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鹿│97年1月31日 │66,200元 │LK0000000 │ ││ │司 │港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