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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29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昶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7年度促字第329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6年12月31日│80,000元│96年12月31日│UC0000000 │├──┼─────────┼───────────┼───────────┼───────────┤│002 │96年12月31日│105,000元 │96年12月31日│UC0000000 │├──┼─────────┼───────────┼───────────┼───────────┤│003 │96年12月31日│52,000元│96年12月31日│UC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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