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973號
- 債權人
- 元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元開工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開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訂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
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3款亦有明文。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狀請求之原
因及事實欄所載,並無債權人已履行對待給付 (依約完成工作)
情形之陳述,請具狀補正之。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