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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3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34號

聲請人
昕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股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34號│├──┬───────────────┬──────────────┬────┬───┬────┬───┤│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001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 │1 │201 │ │├──┼───────────────┼──────────────┼────┼───┼────┼───┤│002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 │1 │70 │ │├──┼───────────────┼──────────────┼────┼───┼────┼───┤│003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 │1 │134 │ │├──┼───────────────┼──────────────┼────┼───┼────┼───┤│004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 │1 │143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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