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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6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勞訴字第26號

原告
乙○○
原告
戊○○
原告
辛○○
原告
己○○
原告
癸○○○
原告
庚○○
原告
丙○
原告
子○○
原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律師
被告
永峰金屬工廠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丁○○

      丑○○

      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分別以附表所示應供擔保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各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受僱於被告,惟被告於民國89年3月間停業後,應給付原告乙○○、戊○○之退休金;應給付原告辛○○、己○○、癸○○○、庚○○、丙○、子○○、甲○○之資遣費,均只給付3分之1,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尚未給付。爰依僱傭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特別代理人則陳稱:公司確有積欠原告退休金及資遣費,積欠之金額係之前董事長與原告協商的,因董事長已過世,所以並不清楚確實金額為多少等語。

三、原告主張上揭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員工資遣退休金支付明細表及公司變更登記資料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否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僱傭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民事 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台幣元
┌────┬───────┬───────┐
│原  告  │被告應給付金額│應供擔保金額  │
├────┼───────┼───────┤
│乙○○  │1,215,200元   │410,000元     │
├────┼───────┼───────┤
│戊○○  │444,000元     │150,000元     │
├────┼───────┼───────┤
│辛○○  │186,267元     │65,000元      │
├────┼───────┼───────┤
│己○○  │152,100元     │50,000元      │
├────┼───────┼───────┤
│癸○○○│106,000元     │35,000元      │
├────┼───────┼───────┤
│庚○○  │95,400元      │32,000元      │
├────┼───────┼───────┤
│丙  ○  │68,000元      │23,000元      │
├────┼───────┼───────┤
│子○○  │195,067元     │65,000元      │
├────┼───────┼───────┤
│甲○○  │319,200元     │11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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