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1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1399號 債 權 人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卷附資料所載,債務人甲○○所應返還金額中,其員工現金紅利 (新臺幣70,776元)及 股票紅利 (新臺幣270,000元)款項部份,未明確規定於員工技術、業務保密協議書條款內容中,請債權人具狀釋明其上述請求款項之依據為何?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莊福來